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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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17:55:19
委托人关注点:
1、关注伤残鉴定级别;
2、关注自身调查取证困难问题;
3、长期护理费用和赔偿款执行问题。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阜南县徐圩子村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黄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黄某严重受伤。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司机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施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施女士被送往首阜南县人民医院、合肥长荣医院、济南复元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开放性颅脑损伤,并确诊为植物人状态。
02 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之后,施女士的家人不知道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赔偿,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也问了很多病友,几经对比,决定在北京找律师,并且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元甲律师来处理。伤者的家属一行人为此来到北京,与元甲律师经过深度沟通后,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介入后,给委托人讲解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赔偿问题,并迅速梳理案件思路,帮助施女士家人理清误区,并确定了诉讼方案。
此时律师面临两个难题:第一是取证困难;第二是鉴定时间问题。
交管部门不给家属提供被告信息,只能由律师出马,主办律师第一次和交通队联系时,交警以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肇事方信息。办案律师遂将相关的法条、条例、规定汇总后,再次联系办案交警,用明确的规定和交警进行多次交涉,终于顺利调取了肇事方信息。
关于第二个难题,彼时伤残鉴定时间已到,高额的费用已经垫付,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亟需起诉尽快拿回一部分赔偿,保证后续的治疗,但护理依赖鉴定时间没有到,对于多项赔偿同时处理,诉讼程序难以进行。
经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伤者状态,元甲律师与法院、鉴定机构多次沟通后,在第一次诉讼中保留了护理依赖费用,将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进行鉴定主张,获赔882211.74元,缓解了施女士一家的困境。后另案起诉鉴定护理依赖,争取到两人护理,获赔434915.18元。律师对日后的残疾器具,如多功能护理床、双通道空气防褥疮床垫、吸引器、一次性纸尿裤、一次性衬垫等使用量及年限均做了具体的主张并得到了落实。两次诉讼,总计获赔132万余元。
案件亮点:
1.律师介入解决了取证困难问题;
2.诉讼方案的确定,分解为两次诉讼,植物人状态不排除可能随时死亡,效率很重要;
3.第二次诉讼中追加超赔险保险公司,避免了超商业三者险保额执行难问题,保障了委托人顺利拿到赔偿款;
4.护理依赖按照两人护理人数得到支持。
03 律师小结
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赔偿,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找专业的律师介入,不要延误最佳诉讼时机,律师会有针对性来确定案件诉讼方案,保障伤者合法权益最大化。
2022/10/20 17:53:02
案件亮点
委托人完全不懂赔偿程序与赔偿标准,委托元甲律师后,为其定制最合理的赔偿方案及代理思路,帮助其利益最大化。
1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13日18时,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口处,石某驾驶小客车与刘先生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导致刘先生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被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刘先生胸椎T2、T3、T5椎体骨折等伤情,胸椎骨折系保守治疗。刘先生受伤后,自己与石某及保险公司谈过和解没有成功,因为完全不知道要主张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应该赔多少钱、怎么做伤残鉴定等。于是经朋友推荐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处理赔偿事宜。
2 办案经过
元甲律所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办案律师首先收集了其基本证据材料,联系了保险公司人保理赔员进行和解。在和解阶段,保险公司认可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但是残疾赔偿金必须使用去年的旧标准,且因刘先生的被扶养人有父母和两个子女,但保险公司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与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不一致,导致这两项金额差距巨大,如继续和解将会导致刘先生的赔偿金大打折扣,故决定终止和解,改为诉讼。
诉前安排鉴定,经鉴定刘先生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仍维持九级伤残。最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4万余元的赔偿,比和解方案高出十几万元,且保障了刘先生的后遗症问题!刘先生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拿到判决后就送来了锦旗!
3 律师点评
对于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伤者来说,完全没有处理赔偿的经验,对赔偿的流程尤其是赔偿的标准毫无头绪,稍微不注意就可能导致赔偿款大幅度减少。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用经验为伤者保驾护航,助其利益最大化,在伤者遭遇不幸后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2/10/20 17:52:14
01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郭女士乘坐电动车行至北京通州区某地时被杨某驾车撞伤,经交通队确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为次要责任,郭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女士被送往北京潞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就事故赔偿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事故赔偿问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
02办案经过
协商无果后,郭女士邂逅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律师团队,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助自己拿回应得的赔偿。元甲律师团队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况,明确了郭女士案件的两个核心点:一是伤残赔偿金;二是误工费。
元甲律师首先根据郭女士的恢复情况安排郭女士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积极全面指导郭女士准备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误工费方面的材料,作为重点准备。
最终元甲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有理有据的诉讼主张,帮助郭女士在诉前调解阶段争取到了近25万元的赔偿款,这其中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万余元)、误工费31500元。
03律师小结
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除凭票主张的医疗费外,本案存在两个大额赔偿项目:一是残疾赔偿金;二是误工费。本案中,办案律师紧扣事实和法律,通过诉前鉴定加扎实的诉前证据准备,帮助委托人在起诉前明确了伤残等级、确定了误工金额,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回24.82万元的赔偿款,真正做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022/10/20 17:50:38
案件亮点
1、死者在事故中为同等责任,争取到判决被告方承担60%的责任;
2、为30多岁智力残疾的儿子争取到了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3、元甲律师全力争取,法院判决金额近120万元。
01 飞来横祸 撒手人寰残障长子无人照看
2020年12月某日,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一处公路与村道交口时,与疾速驶过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队判定王女士承担同等责任。王女士刚60岁,但家庭负担较重,留下两个儿子,虽然均已成年,但长子大杨是三级智力残疾,认知能力极差,终生需要被看护,沉重的家庭负担压在了小儿子小杨身上,而小杨还没有成家,一个家庭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
02 母亲的离世家庭的重任和维权的艰辛
从此,小杨承担起了家里的重任,一边忙着处理后事,一边照顾残障的哥哥,直到事发后的第7个月,小杨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并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元甲所立即开展工作,查明了这起事故的肇事者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后查明了牵引车的所有人和半挂车的所有人,另查明了半挂车及牵引车另有实际所有人,进一步查明了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
随后分析案件事实,从还原事实、适用法律多方面研究讨论制定诉讼策略,进行了应诉准备。经过元甲律师分析,通过事发监控可以看出,被告驾驶的半挂车作为一辆机动车,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然而被告驾驶车辆在事发时经过两个村子的交口,丝毫没有减速,反而是加速超车通过,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
其次,王女士事发时刚刚60周岁,身体状况非常好,事发前仍在附近工厂工作,律师从交警队卷宗里可以看到事发后交警队对王女士老板做的询问笔录。而大杨年仅30岁,仅有智力残疾,身体上并无任何疾病,失去了熟悉自己的母亲,未来需要家人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大杨,为免诉累,元甲律师为大杨主张了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03 同等责任律师争取到60%的赔偿保险近赔满 总额117万余元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由于疫情等原因本案先后开庭5次,中间给大杨申请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及指定监护人,最终大杨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统计局公布了新的数据,律师为本案增加了4次诉讼请求,每次一有新数据公布时办案律师都会及时联系法院增加诉讼请求。元甲律师团队提前准备好了全部的证据材料,并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使得本案开庭进行得非常顺利!
经过元甲律师争取,最终判决被告方承担60%的事故责任,并且支持了大杨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交强险和商业险接近满赔,总金额117万余元。
律师小结
小杨先生在委托元甲律所时,根本不知道可以主张大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元甲律师了解到小杨先生的家庭实际情况后,指导小杨先生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争取到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只有委托专业律师,才能在最大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权益!
2022/10/20 17:49:42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6日,刘先生驾驶电动车送外卖的途中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由西向东方向辅路辛庄桥东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将祁女士撞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刘先生承担全责,祁女士无责。
事发当时,刘先生系职务行为,随着外卖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为了抢时间,有时候就会违反交通规则,必然会造成各种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祁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此次事故造成祁女士左侧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双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第4-6肋骨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55%)。
祁女士自2020年12月6日起陆续住院五次,共计101天。祁女士受伤前身体健康,家庭美满。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其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同时因伤残而必然导致的后遗症定会给今后的生活增加可以预见的痛苦。由此,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由于赔偿指数很高,司机作为个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祁女士一家也束手无策,没有办法只能寻求法律途经,便找到了在交通事故领域非常有经验的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明确了来意,办理了委托。
办案经过
元甲律师介入案件之后,抓住司机是职务行为这一关键点,先和司机进行沟通,让司机尽可能配合我们提供一些职务行为的材料,及时锁定证据。如果将来的全部赔偿判给司机个人承担,司机并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刘先生这边也拿不到全部的赔偿款。为了能有利于后期拿到赔偿款,元甲律师经过研究,立刻开具手续去交通队调取肇事车辆的车辆信息,经查询,司机的服务单位名称、保险公司名称都已核查清楚,并锁定对方车辆上的送货信息,保留好是职务行为的证据。
经过元甲团队指导当事人准备关于赔偿款项目的各种证据材料,结合伤者的恢复情况,诉讼前做了鉴定,并争取到护理依赖,将三方被告起诉到法院。
案件分配到法官后,元甲律师积极联系法官,沟通案件情况,重点是当事人后期的护理依赖问题。毕竟案件比较复杂,律师在庭前让法官了解案件焦点,经过开庭时的据理力争和在庭下与对方积极谈判,最终达成调解,帮助伤者要回赔偿款97万余元,祁女士以及家人表示非常满意,经过元甲律师的细心办案和拿到调解文书后对案件的跟踪,很快让委托人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